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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信息的发布工作,防止由于招生信息发布不规范而误导学员,特别是防止少数与我校有关学院合作办班的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随意发布广告或更改经过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夸大承诺、虚假宣传,从而误导学员,使学员利益和学校形象受到损害。现就我校教育培训招生信息发布工作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1、学院发布的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项目(含研究生课程班项目)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文件必须由学院主导起草制作和发布,不得交由合作单位起草发布。学院要认真起草和设计招生简章,特别是收费标准、获取证书等关键信息,要严格把关并报批。各学院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文要求合作单位不得以学校或学院名义擅自发布任何未经批准的招生信息。
2、学院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含研究生课程班项目)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在发布前报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培训项目招生宣传所采用的网络广告(网站页面与搜索引擎等)、报刊杂志广告、户外媒体广告(墙体、公交、灯箱等)、通讯媒体广告(短信、彩信等)等各种广告形式,均须经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广告发布之前应将广告方案、文本、合同等相关文件送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备案。广告内容一经备案,发布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企业内训和政府培训等委托性质的培训,不对外公布招生信息的,招生简章可不报审。
3、各种招生信息和招生简章必须在人大培训网上发布。
学院招生信息经批准后,由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统一在人大培训网发布。学院在其他媒介发布或印发给学员的书面简章,其内容必须以在人大培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得出现在其他媒体和渠道发布的信息与人大培训网不符、相冲突的情况。合作单位发布的介绍招生情况的信息,也必须与人大培训网上的信息一致。
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不接待合作单位联系招生信息发布事宜,相关工作必须由各学院教师或工作人员联系办理。
特此通知。
学校办公室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