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培训项目
2017年最新执行系列司法解释专题研修班 • 律师学院

培训类别:培训班[法政]

主办单位:律师学院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2日 ~ 2016年12月31日

培训时间:2017年01月13日 ~ 2017年01月15日

¥ 培训费: 4000.00元
招生简章
评估结果

           最新执行系列司法解释专题研修班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20163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达成此项宏伟目标,最高人民法院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后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如:执行异议和复议、首封、网络司法拍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查冻扣划司法解释等等,并于近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很多,既涉及到很多很复杂的程序问题,也涉及到大量的实体问题,既涉及到非诉,又涉及到诉讼,并且涉及物权法,公司法,仲裁法,破产法等很多法律。为帮助各有关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最新系列执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经研究决定举办“最新执行系列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专题研修班”。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领导担纲授课。

附件一、举办方式及参加办法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612

研修内容

专题一:当前执行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专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

专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

专题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

专题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暨财产保全保险若干疑难问题

专题六:执行程序中的物权法问题(物权法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如:查封、拍卖、以物抵债、分配、特殊物权的执行、案外人的救济等)

专题七:  民事权利冲突规则

专题八:执行实务问题全面解析

(一)关于当事人变更追加问题:能否连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的,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在执行案件立案前依法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可否直接申请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中易犯的几种常见错误。

(二)执行和解问题:执行和解后的程序选择权问题;执行和解引起申请执行期间中断问题;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担保问题;

(三)执行救济问题:不适用民诉法第225条审查的事项(关于执行管辖权异议、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关于罚款、拘留决定、关于限制出境、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救济——裁定不予执行的如何救济?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如何救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救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救济?关于内部管理行为;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关于执行监督;关于案外人的债权人能否代为提出案外人异议?

(四)关于申请执行期间问题:超期限申请执行的应否受理?被执行人如何救济?对期限是否主动审查?已履行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

(五)查封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扣划裁定是否有冻结的效力?查封期限与续封问题;首封法院处分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冲突的处理;

(六)拍卖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关于拍卖主体;关于以物抵债问题;关于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拍卖中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的,如何审查?关于撤销拍卖的情形;关于一人竞买的效力;

(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主讲专家】:

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金剑锋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雷运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督导室主任

葛洪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以上专家均已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请以报到时日程安排表为准)

【学习时间】 
报到时间:2017112   

研修时间:2017113日—15

【上课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研修方式

除授课外,专家与学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并就学员执行相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事审判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律师事务所律师;各仲裁委仲裁员;各有关企业法律事务部人员(法律顾问);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从事相关民商法专业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参会费用】  费用4000元(含教材、讲义、会场、授课费、教学管理费、结业证书、牌匾等费用)。

报名优惠政策

1)兼职教授介绍的学员九折;

2)往届学员介绍的新学员九折;

3)有合作协议的律师所按协议约定享受优惠; 

4)各签约省律协集中组织报名的八折 ;

55人以上团报八折。 

说明: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享受。

远程报名: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填写报名信息,然后发送至邮箱2128506508@qq.com

报名成功以收到学院确认函为准。在收到律师学院确认函后,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缴费:

方式一:汇款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帐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帐  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户行: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重要提示: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律师学院学费”。汇款后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传真至010-82509237或拍照片发给刘老师
18610862408

 方式二: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工作时间内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报名,现场交纳学费。

证书颁发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颁发以下证书: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研修班结业匾牌;

(二)颁发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办公室结业证书;

(三)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享有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殊荣。

附:结业匾牌及证书样图

【报名联系人】

刘 老 师:01060760220  18610862408

报名传真:01060760220

报名邮箱:2128506508@qq.com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咨询电话:刘老师、王老师 01062515711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最新执行系列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专题研修班

报名回执表




 
 
 
 
 
 


 
 
 
 
 
 


 
 
 
 


 
 
 
 


 
 
 
 


 



 
 
 
 
 
 
 
 



 

   


 

 


 

 

出生年月


 

 


 

 

执业年限


 

 


 

 

最高学历


 

 


 

 

   


 

 


 

 

专业领域


 

 


 

 

单位名称


 

 


 

 

职  务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备注: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


 

2.请详细填写报名表有关信息,发送至邮箱:2128506508@qq.com


 

3.在收到律师学院确认函后三日内,将学费全款汇至中国人民大学,请务必注明:律师学院学费


 

4.培训费不包括食宿费用,因校内资源有限,食宿无统一安排。学校周边住宿信息详见生活指南,请提前自行预定。


 

校内宾馆:汇贤大厦 010-62516038。如预定成功,请在入住时出示报名确认函,住宿费用可享受优惠。学校东门燕山大酒店也可以享受优惠价格,预订房间请和王经理联系,电话13716884920,说明是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即可。


 

5.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联系电话:0106076022062515711


 

       真:01060760220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
  明德法学楼618


 

       址:http://lawyer.ruc.edu.cn


 

6.多人报名请复制此表。


 










暂无评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