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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学院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规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3-01-11 发布: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各学院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

 

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2-2013学年校办字35号

 

各学院(系):

近年来,我校教育培训工作取了较大的发展,培训工作各项工作指标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学院对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管理不严、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为保证学校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现就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各学院举办教育培训项目,事前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和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开班。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与研究生课程研修班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政策履行审批职责,其他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项目由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学校鼓励各学院坚持依靠自身力量举办培训班,在京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如非特殊情况,均提倡学院自行举办。

各学院举办培训班要坚持“与学科建设相关、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坚持学院主导课程设置和教师选用。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举办“博士课程班”、“自考助学班”和各种与招生考试挂钩的培训班,如: “艺术高考培训班”、“考研培训班”等。各学院对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要严格监管,严防校外合作单位假借学校和学院名义举办上述培训项目。

四,加强对学院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招生宣传的管理。

1,各学院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凡需对外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推广的,都必须将“招生简章”报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在“人大培训网”上公示。由学院和合作单位自行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与在“人大培训网”上发布的信息一致。

2,各学院要严格监管合作单位的招生宣传,要求合作单位在招生宣传时必须在其独立发布的广告或网站的显著位置明确公示自己的招生代理身份(包括公司名称、负责人、与相关学院的关系等信息),不得假冒学校和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对外发布招生信息,未经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许可校外合作单位不得使用学校标识和名称。

3,学院要认真履行对合作单位的监管主体责任,一经发现合作单位恶意诋毁其他学院或合作单位的情况,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学院与该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并暂停审批该学院的所有教育培训项目,直至整改合格。

五,加强对学院与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管理。

1,经学校批准后,学院和校外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合作协议或合同时,必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由学院领导班子对协议或合同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对协议或合同的讨论和审议要有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院务办公会”的会议纪要记录。

2,以学院名义和校外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合作协议或合同,要严格审查合作单位的法律资质、办学经验和市场口碑,要对相关资质文件(企业法人证书、注册资本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进行备案存档。

3,合作协议或合同只能由学院主要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书面授权相关工作分管院领导签订。

4,在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之前,学院必须将协议或合同上报研究生院或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备案,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学院对协议或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

5,合作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的具体项目、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合作期限、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分配比例等财务关键信息,还要有合作单位的资质文件作为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6,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定期对学院与校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进行清理,每学年至少清查一次校外合作单位情况,并将清查和统计的情况中适宜公开的部分在“人大培训网”上对社会和学员公开。对于学院未在清查工作中向学校报告的合作单位,学校不对其进行培训财务分成。

六,加强对学院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相关财务工作的管理。

1,学院举办培训班,培训收费标准的订立要以成本为依据,以实现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为主要工作目标,收费不能被合作单位的商业利益所驱动,杜绝乱收费。

2,严格禁止合作单位(特别是京外合作单位)对培训费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搭车收费等财务违规行为,所有培训费用必须由学员或委托培训单位直接缴入学校账户,再由学院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开具学校统一票据凭证。

3,学院不得名义上主办培训班,却将相关工作全部外包给合作单位,从中只获取很低比例的财务分成。这种做法将给学校和学院带来极高的管理风险。(此条详细内容见数字人大)

七,加强对学院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使用学校资源的管理。

1,校外合作单位不得租借和使用校内办公、教学场地进行办公、招生和宣传业务。学院私自替校外单位办理租借手续或擅自提供学院场地供其办公或招生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收回学院对相关房屋的使用权,取消该学院一年内申请办公用房的资格。

校外合作单位如需租用文化大厦、兴发大厦等我校外租营业场馆,需经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批准。我校相关场馆主管部门在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校外合作单位使用后,方可与其签订租用合同。

2,加强学校网络资源管理,校外合作单位不得使用学校域名(即:ruc.edu.cn网址后缀)建立网站进行招生宣传。

3、严格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我校各种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学校机密政策、财务状况、学员信息等信息和资源,学院不得将相关系统向校外人员开放。

4、学院举办各种培训项目时,无论是申报审批、财务结算还是租借教室,都不得派遣校外合作方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各主管部门不接待校外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八,加强对学院教育培训校外合作单位的诚信管理。对于不服从学校和学院管理,严重损害学员权益、破坏学校形象,屡劝不改的合作单位,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学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禁止其今后承办我校任何培训项目。

九,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学院在2013125日前将本学院目前的教育培训合作单位情况汇总报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见附件1),并结合通知要求安排相关合作单位进行自查整改。特别是目前正在合作招生的培训项目,要严格检查合作单位发布的招生信息或设立的招生网站等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修改。

十,对培训学院合作单位的管理,由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培训学院工作特点,与培训学院共同研究,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   学院教育培训合作单位情况统计表

 

                              学校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