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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管理规定

日期:2012-12-20 发布: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管理,维护学校证书认证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有关工作严格规范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是由我校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和我校下属学院代表学校颁发给培训学员的、对学员接受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学习认证的凭证。

第三条 颁发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必须是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意举办的非学历、非学位培训项目。

我校非学位教育培训项目证书由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学院上报培训学员名单并在财务处进行相关培训项目财务结算后,在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办理证书申领工作。

本规定开始实行后,各学院不得自行制作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员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向学员颁发证书。如需颁发,在学员完成相关培训课程后,学院方可根据考核的结果,发放相应证书。相关考核不合格或出勤情况不达标者,不得发放。考核和出勤标准由主办学院根据各个不同的培训项目具体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统一制作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包含以下要素:

证书印有校徽、校名、“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字样及防伪标记。

证书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学员姓名;

(二)学习起止日期;

(三)课程名称;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日期;

(六)落款;

(七)学员照片(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粘贴)。

第六条  证书落款为主办学院和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双落款,并列加盖学院院章和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公章。

若证书粘贴学员照片,还需在照片上加盖“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钢印。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打印或填写错误等)须换发证书的,须向相关审批单位申请,并将原证交回销毁。

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学院申请补办,原发证学院审查后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不再补发证书。

第八条 各学院必须加强对证书认证和发放工作的管理。

学院对培训学员建档管理,在向审批单位申请证书时须先行将学员信息提交至学校培训学员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情况将提交“人大培训网”,供社会查询。

证书编号必须采用学校培训学员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统一编号,学院不得自行编号。

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除责令其收回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者要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将被纳入我校校友管理系统,享有各项校友权益。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