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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合同管理工作指南

日期:2023-11-20 发布:继续教育处

一、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合同的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办学风险,进一步推动学校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2-2023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2022-2023学年校政字83号)、《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19-2020学年校办字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继续教育处对全校继续教育合同进行分类归口管理、统一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处代表学校签署继续教育合同并加盖“中国人民大学合同专用章(9)”;深圳研究院、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等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的继续教育合同经过继续教育处文字预审后,按照学校授权自行签署并在继续教育处备案。

三、校内办学单位间的协同办学、联合办学、校内合作合同经继续教育处文字预审后办学单位双方自行签署,并在继续教育处备案。协同办学项目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其他办学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联合办学项目指由继续教育学院立项、运维、整合各院系资源开展的跨院系、综合类的继续教育项目;校内合作项目指除继续教育学院外,其他办学单位间合作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

四、各办学单位签订的物资、场地等项目经济合同,不纳入继续教育合同管理范畴,由各办学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签署。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畴的合同,由办学单位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办学单位应在继续教育处立项后,履行继续教育合同签署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举办的项目,办学单位不得签署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

六、学校或学院与校外单位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预立项完成后签署的框架合同均不能代表具体继续教育项目合同,如需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项申报、签署继续教育合同。

七、继续教育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正文、《中国人民大学授权委托书》(合同章)、《培训承办单位承诺书》以及其他附件。其中,《培训承办单位承诺书》应由承办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继续教育合同文本的订立应坚持“平等自愿、互利共赢、权责明确”的原则。办学单位在系统中填报的继续教育合同文本,应通过法审,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继续教育处签署。

九、继续教育处和办学单位依据职责加强继教合同的拟订审批、履约监督、存档和纠纷管理。办学单位具体负责继教合同的拟定、执行等,应保证继续教育合同线上文字预审版本、办学单位过会版本、继续教育处签署的纸质版本三者文本内容完全一致,办学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继续教育处负责合同的审核签章、监督、指导建立台账。

十、多个单位联合委托学校举办同一项目,可以由一个委托单位代表签订继续教育合同,也可以根据对方需要分别签订继续教育合同;同一个单位委托多个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时,应由学校与委托单位分别签署继续教育合同。

十一、双方未签署的合同如需变更,应通过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继续教育处审批通过、重新生成合同后,再与有关单位进行签订。继续教育处已签署合同如需变更,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在“协议管理”-“其他协议”模块中添加);也可以交回已签署的合同,通过系统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再次履行合同签订手续。

十二、原则上继续教育合同应在项目举办前完成签署。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项目举办前签署的,须由承办单位提交情况说明(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延期至项目举办期间签署。每个办学单位每学期发生该类情况不得超过3次

十三、项目结束后提交补签的继续教育合同,原则上不予签署。因极特殊情况申请事后补签的,应以签报形式提请学校办公室(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学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继续教育主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继续教育处签署有关合同。同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十四、各办学单位应妥善保存继续教育合同,并在学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通过继教信息系统完善继教合同原则上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十五、原则上继续教育合同扫描件应于项目举办前上传至系统备案。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办学单位不能及时上传的,最晚应于项目结束前上传。

十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