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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员管理与入学通知书、结业证书管理工作指南

日期:2023-11-20 发布:继续教育处

一、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继续教育整体办学服务水平,助力学校继续教育工作规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2-2023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2022-2023学年校政字8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各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在“继续教育处综合办公平台”—“继续教育微系统”或“课程班系统”—“学员管理”模块填报学员信息。

三、办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缴费和参训情况填报学员信息。

(一)学员缴费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通过“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进行线上缴费的学员,其信息将从学校财务系统自动同步至“学员管理”,办学单位可进行编辑;通过对公转账进行线下缴费的学员,应由办学单位手动将学员信息录入“学员管理”模块。

(二)办学单位举办委托类项目,应在签署合同前确认实际参训学员人数、名单,合同完成签署后原则上不可增加学员。

(三)办学单位举办社会散招类项目,应在项目课程进行至50%之前确定最终学员名单,学员人数原则上应不高于立项申报人数的150%。

四、涉及重点关注地区和人群的项目,必须在填报学员信息时填报学员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各项信息。

五、办学单位应加强学员信息管理,确保学员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严禁谎报、瞒报学员信息;应及时更新学员信息并注意保护学员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六、办学单位填报学员信息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学通知书申领”模块为学员申领入学通知书(纸质版),在“入学通知书结算”模块申请结算。办学单位若选用学校统一的入学通知书,不建议再更换其他版本。

七、办学单位应加强学员入校后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入校学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秩序;严格管理课堂纪律和学员考勤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与课程评估。

八、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制作,通过在线系统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制作结业证书,学校对办学单位自制的“结业证书”不予承认,视为无效证书,并追究办学单位责任。

九、结业证书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结业证书申领”模块为学员申领结业证书,在“结业证书结算”模块申请结算。学员可以在官网“中国人民大学终身学习服务平台”或服务号“人大终身学习”下载电子版结业证书、查验结业证书真伪。

十、结业证书印有校徽、校名、“终身学习”“结业证书”字样及防伪标记,包含以下内容:

(一) 学员姓名;

(二) 学习起止日期;

(三) 项目名称;

(四) 身份证号;

(五) 证书编号;

(六) 落款并加盖公章;

(七) 发证日期;

(八) 证书真伪查询二维码;

(九) 学员照片(办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粘贴)。

十一、结业证书落款为“中国人民大学”,加盖“中国人民大学证书专用章(教育培训)”,深圳研究院、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等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根据学校授权使用印章。若申领有照片的结业证书,应在学员照片上加盖“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钢印。

十二、项目结业证书申领数量应不高于实际参训人数,委托类项目结业证书申领数量应不高于合同约定人数。如超额申领,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十三、同一项目分多批次申领结业证书的,结业证书关于学习起止日期、项目名称等内容不可更改。

十四、结业证书申领时限原则上为项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学单位由于客观情况无法在一个月内及时申领的,应向继续教育处提交书面说明,经继续教育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领时限。

十五、如结业证书信息出现错误,办学单位必须为学员换发正确的证书。办学单位向继续教育处提交证书修改申请,并将错误证书交回继续教育处销毁,由继续教育处重新制作并认证。

十六、如结业证书遗失,应由学员本人向办学单位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学单位审查后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不再补发证书。原则上培训证明只开具一次。

十七、各办学单位应做好入学通知书、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避免出现错报、错发、丢失、损坏等情况,维护证书严肃性。严禁冒领结业证书。

十八、继续教育处和办学单位根据各自要求做好学员信息和入学通知书、结业证书等业务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存储。

十九、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