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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课程培训班申报与管理工作指南

日期:2023-11-20 发布:人大终身学习

一、为进一步规范在职课程培训班(以下简称“课程班”)申报与管理工作,有效推动学校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2—2023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2022—2023学年校政字8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按照上级政策和学校要求,2021年起课程班与同等学力申硕完全脱钩,课程班归口继续教育处管理,同等学力申硕归口研究生院管理,参加课程班学习不得作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前置必备条件。

三、课程班申报工作由继续教育处按年度统一组织。各办学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完成下一年度的专业、招生人数及全部计划举办项目的申报。对于申报期之外临时发生的委托性质课程班,办学单位可向继续教育处单独申请。

四、各办学单位申报课程班,应坚持以自身学科建设为基础,并合理规划招生人数。课程班专业和招生人数均由办学单位直接向继续教育处申请。学校重大合作专项不受招生人数总量限制,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审批。

五、课程班在“专业”之下可根据办学单位学科特色单设“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设立应紧密围绕本单位学科建设,具体“专业方向”的命名不可使用与在办课程班“专业”名称完全相同的表述,以免造成学员对“专业”和“专业方向”的概念混淆,避免学院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六、各办学单位举办课程班要坚持精品路线。原则上,应坚持本校优秀师资线下教学,不混班授课,全面保障教学质量;应安排本校教职工担任班主任,不混班管理,确保与学员建立常态化联系;应安排专人从事校友、餐饮、住宿等相关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学员学习体验;应强化课程班评估与考核结果的运用,着力提升课程质量。

七、开设面授课程班原则上限定在学校办学所在城市,主要包括北京、苏州、深圳、上海等地举办。在北京举办课程班应依托校内资源,招生可拓展覆盖京津冀地区;在苏州举办课程班原则上依托苏州校区资源,招生可辐射覆盖江苏和浙江全省;在深圳举办课程班应尽量联合深圳研究院举办,招生可辐射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在上海举办课程班,招生范围为上海全市。

八、办学单位在上述学校办学所在城市之外举办课程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过去曾与有关省市地方政府签署过明确要求在当地举办课程班的“校地合作协议”或者学校与相对方签署有关举办课程班的重大专项、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二)执行上述“校地合作协议”时,办学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委托单位需与“校地合作协议”签署方有关联,需与学校签署课程班“委托培训协议”,并由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单位内或系统内员工参加学习,不得面向社会宣传和招生。

(三)办学单位执行上述“校地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招生人数总量控制原则,调减新增开班地之外的其他招生地名额。

九、课程班应明确区分招生时间和举办时间。招生时间最晚不能超过该项目举办开始时间后6个月(最晚以12月31日为限,不可跨后续年度招生)。举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鼓励有条件的办学单位将课程举办时间压缩至一年以内。

十、为提高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原则上全校所有专业的课程班收费标准均不应低于3.8 万元/人。

十一、严禁办学单位收取培训费之外的所谓“报名费”“教材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学员自发自愿筹集的班费、活动费等经费,由学员班级组织自行管理和使用,办学单位可对有关款项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可经手具体经费收支。

十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