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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项目培训费标准审核工作指南

日期:2023-11-20 发布:人大终身学习

一、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项目培训费(以下简称“培训费”)标准管理工作,完善培训费标准审核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2—2023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2022—2023学年校政字83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3—2024学年校办字8号)及《中国人民大学学费标准审核小组工作细则》(2021—2022学年校办字4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在职课程培训班(以下简称“课程班”)收费标准调整及新增专业收费标准设定、短期培训项目单人收费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前述两类情形中特定个人或团体收费优惠等,适用本指南。

三、培训费标准的设定或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培训费标准的设定或调整应立足办学成本,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强化公益属性。

(二)事前申报原则。各办学单位应做好设定或调整培训费标准的财务预算,相关材料应在申报立项时与《项目申报书》一并提交。

(三)品牌建设和社会影响原则。培训费标准的设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学校品牌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办学单位的产品定位等多方面因素,不应将“高收费”等同于“高层次”“高水平”。

(四)集体决策原则。办学单位申报课程班收费标准调整及新增专业收费标准设定、单人收费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短期培训项目及上述两类项目个人或团体的优惠,均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集体研究决策。

(五)同专业同标准原则。同一学院、同一专业、同一期间、同一地域的不同班次应统一定价。

(六)公开公示原则。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各办学单位要以“中国人民大学终身学习服务平台”的收费公示为基础,进一步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途径等信息必须与学校批准的信息一致,且应与招生信息同时发布,保证收费信息清晰、准确和完整。 

四、各办学单位申报设定或调整培训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课程班收费标准调整及新增专业收费标准设定、单人收费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短期培训项目,均应按要求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收费金额,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论证方案和成本核算方案,以及决议该培训费标准的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会议纪要。

(二)特定个人或团体收费的优惠,应提交含有明确培训费标准优惠方案的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会议纪要。

五、各办学单位申报设定或调整培训费标准工作流程:

(一)由办学单位进行项目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方案。

(二)由办学单位培训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明确培训费标准,并形成成本核算方案。

(三)由办学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集体研究决策,形成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会议纪要。

(四)由办学单位将经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审议通过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项目论证方案、成本核算方案、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会议纪要与《项目申报书》报继续教育处审核。

(五)继续教育处组织集体研究审议并做出审核意见,重大合作项目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议或备案。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