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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立项管理工作指南

日期:2023-12-07 发布:人大终身学习

一、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立项管理工作,有效推动学校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2—2023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2022—2023学年校政字8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含涉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严禁超范围办学,应严格限定在本单位学科专业方向相关或学校审批的办学范围内,避免低层次、低水平的规模扩张,禁止各办学单位间恶性竞争。

三、办学单位举办项目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立项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招生或举办。临时、紧急受托的委托项目,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处说明有关情况并在举办前完成申报。不涉及收费和创收的公益性项目,也应在招生或举办前完成申报。

四、办学单位参加校外单位项目招投标活动或与委托单位签订框架协议时,可进行预立项申报。预立项申报不等同于立项申报,即办学单位应按照要求在项目举办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项申报。

五、办学单位在进行立项申报时,应坚持依托学校资源,积极拓展校外资源,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同时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对于在学校办学所在城市之外举办或由特殊学员构成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面向未成年人的项目),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案和针对突发情况的工作预案。特殊学员构成的项目相关方案应与《项目申报书》一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六、办学单位接受校外单位委托举办项目时,应坚持“非开放性”原则,即学员应为委托单位内部员工或下属单位员工。不得接受校外单位为其所谓“客户”举办的项目,严禁“变相代理招生”,严禁代收代缴学员培训费、搭车收费、额外收费。

七、多个单位联合委托办学单位举办同一项目,办学单位可统一申报立项也可分别申报立项。统一申报立项时,择管理费比例较高者执行。

单个委托单位出面组织其下属单位(有明确隶属关系或从属关系)联合委托办学单位举办项目时,若由召集单位统一支付培训费用,办学单位可将召集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统一申报立项;若由下属单位分别支付培训费用,办学单位可将下属单位作为委托单位分别申报立项。

同一单位委托多个办学单位举办项目,应由相关办学单位分别申报立项。

八、办学单位不得接受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注册或备案的社会组织委托举办项目。行业协会、学会或商会等单位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项目,各办学单位应在立项申报前严格审核其资质,符合要求的应将相关说明材料与《项目申报书》一并提交至继续教育处。

九、校外单位依法依规授权相关企业或机构作为委托单位委托学校举办项目时,办学单位应将该校外单位授权委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有明确金额的中标说明、合作协议等)与《项目申报书》一并提交至继续教育处。

十、原则上因招生情况不理想,未能在立项计划当年内举办的社会散招类项目,如需在下一年继续举办,应另行申报。

十一、办学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报《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招生时间和举办时间、招生人数、课程设置、财务预算等信息,不得随意省略。

(一)社会散招类项目的招生结束时间最晚不能超过该项目举办进度的50%,原则上不可跨后续年度招生;委托类项目应按计划举办时间如实申报。

(二)委托类项目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上课人数如实申报。

(三)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得安排旅游、参观等活动,不得在旅游景区安排课程。

(四)财务预算中不得规划财务部门明确不得申报或无法报销的支出类别。

十二、所有项目均已实现立项线上审核功能。办学单位填报的《项目申报书》由主管院领导线上审核后(已申请电子签章的单位需完成电子签章)提交继续教育处线上审核。立项审核完成后,由继续教育处与办学单位根据各自要求完成《项目申报书》的存档工作。

十三、向学校申请继续教育办学资质的有关单位,应符合《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继续教育师资与管理人员队伍。有关单位应按流程履行签报手续,经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继续教育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继续教育项目。

十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