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文件

继续教育宣传推广管理工作指南

日期:2023-12-07 发布:人大终身学习

一、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宣传推广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继续教育品牌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2—2023学年校政字30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2022—2023学年校政字8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继续教育宣传推广工作(以下简称“宣传推广”)是指学校各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过程中,为实现招生目的而开展的各种形式宣传推广活动。

三、宣传推广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广告、报刊杂志广告、户外媒体广告、通讯媒体广告、新媒体广告、宣传印刷品等。

四、未经继续教育处批准立项,办学单位不得进行任何涉及具体项目的宣传推广。

五、办学单位开展宣传推广,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办学单位应坚持自主招生原则,根据实际需要依靠自身力量、协同校内其他办学单位或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开展宣传推广。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性质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为校外单位提供学校域名建立网站,不得以学校资产为校外单位提供办公场所。

七、办学单位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慎重选择宣传形式和宣传媒体,优先选择有社会影响和正面形象的专业、正规、权威媒体。

八、办学单位应主导各类型宣传推广材料的起草、制定和发布。各类型宣传推广材料应以“中国人民大学终身学习平台”的公示信息为基础,不得出现与公示信息不符或冲突的情况,不得在宣传推广材料中体现任何校外单位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办学单位应对宣传推广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

(一) 保证政治责任落实到位, 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方向,坚持使用规范表述。

(二)不得擅自夸大宣传,将继续教育项目与学历、学位等信息强行关联。不得在宣传推广和招生咨询中出现“在职研”“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全日制”“进修”“学历”“学位”“学籍”“注册”“学费”等容易让学员误解、产生疑问和异议的内容(含 MBA、EMBA 等涉及学历、学位的各种外文翻译与缩写)。

(三) 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菁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国家领导人有关信息,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四)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在宣传推广材料中规避“领袖”“最优”“最好”“顶级”等违反广告法规的词汇和表达方式。

(五)不得关联宣传校外公司品牌、产品以及投融资项目。涉及宣传社会公益项目时,办学单位应严格把关,有关公益项目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十、办学单位在发布各种宣传推广材料前,应将广告内容、广告样式、广告媒体等报继续教育处备案(以纸本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宣传推广材料,应将所有拟发送的收件人名录及联系方式等一并备案)。相关材料一经备案,发布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不得在宣传推广中变更招生条件、随意更改办学地点、违规设立收费条目、增减收费标准、搭车宣传未批准项目、夸大承诺、虚假宣传等。

十一、办学单位在与校外单位签订广告设计或宣传推广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校外单位不得以学校或办学单位名义擅自发布任何未经批准的宣传推广材料。

十二、办学单位应对广告经费进行严格监管,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和学校采购招标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相关审批手续。

十三、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宣传推广工作,保证各类宣传推广材料的发布时效;建立宣传推广应急方案,确保第一时间处置不当信息。

十四、办学单位应加强作风建设,增进相互协作。严禁各单位利用宣传推广相互诋毁或拆台,不得抹黑或贬低兄弟髙校的继续教育项目。

十五、办学单位应与继续教育处共同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防止校外单位冒用学校名义进行继续教育项目虚假宣传,全力保障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声誉。

十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