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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江苏宿迁) • 法学院
培训类别:培训班[法政]
主办单位:法学院
报名时间:2025年06月09日 ~ 2024年07月12日
培训时间:2025年07月17日 ~ 2025年07月20日
【学院及专业优势简介】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将破产制度定位为事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并提出了“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等具体的改革任务。
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破产制度促使陷入绝境企业“规范退出”、帮助经营困难企业“涅槃重生”、警示运行正常企业“向死而生”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破产法律制度深入实施,应该使依法破产成为企业退出的常态化方式。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世界银行在2024年10月发布了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B-Ready评估)的首份报告,十大一级指标中的“办理破产”指标更新为“商事破产”指标,对小微企业破产、跨境破产等专门制度的考察收到了大家的关注。
“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背景下的破产法,是不断与时俱进的破产法,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破产法,是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的破产法,必然要求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管理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实践技能。因此,破产法教学科研人员与实务工作者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最新破产法配套规定和司法政策,汲取先进地区的破产审判经验,丰富知识储备,提升专业技能。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决定在此前十六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基础上,主办“第十七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破产法、民商法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商事法官、破产管理人组成授课团队,系统全面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全面提升相关实务人士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准。
欢迎各位从事破产审判、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自政府部门的负责破产行政事务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的实务人士和高校科研系统的师生报名参加本期研修班。
【课程安排】
本期研修班将按照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授课,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研讨形式进行。授课老师将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等司法意见,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并将邀请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权威专家讲授破产立法前沿问题,涵盖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实务中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心内容:
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分、衔接;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把握;破产法适用范围、跨境破产处理;破产原因的精准理解;不同主体的申请权保障;执转破的原理与实务操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2. 管理人依法履职与债权保护(主要包括管理人的角色定位;管理人履职保障与风险防范;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债权清偿顺位、债权实现)
3. 债务人财产制度中的难点与前沿问题(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取回权;无效行为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租赁合同的处理;财产网拍等问题)
4.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与规则适用(主要包括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重整程序的启动与预重整实践;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与管理模式;重整计划的起草、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信用修复等问题)
5. 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担保问题(主要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权威解读)
6. 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处理问题(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待履行合同、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7.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问题(主要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优先权冲突处理、续建融资、以房抵债协议处理等问题)
8. 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前沿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制度、合并破产制度、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规则设计等问题)
以上部分内容可能安排在授课期间额外增加的开放式交流环节,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进行问答交流,涉及破产税收、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招募等诸多具体问题的解读。
【教学办法】
授课师资
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与民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
以下是部分授课专家的简介: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青年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陆老师 资深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法官。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徐战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
以上专家均已确认接受邀请,另有其他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参与授课和开放式互动交流。具体授课安排以报到时的课表为准。
【学习期限】
(一)学习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7月20日(7月16日全天为报到时间,实际授课4天,期间有一个晚上为开放式互动交流,共计42课时)。
(二)授课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条件】
欢迎以下单位人员报名:
(1)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
(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人员;
(3)从事公司清算、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
(4)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5)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等。
温馨提示:本期研修班招生名额限300人以内,按照报名缴费先后顺序录取。
【报名手续及联系方式】
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到:ruclawpeixun@ruc.edu.cn。收到确认函后缴费,按照缴费时间先后顺序确认是否报名成功。
万老师:(010) 62510145
张老师:(010) 62510145
李老师:(010) 62510145
传 真:(010) 62514365
邮 箱:ruclawpeixun@ruc.edu.cn
地 址: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611室
【收费标准】
本期研修班学习费用为 6000元/人,包含课程资料、教材和赠书、场租、证书(含学时证明)、学习期间的午餐。晚餐和住宿需要自理,会务组可代为预定住宿房间。
【缴费方式】
(一)个人账户缴费:点击“中国人民大学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发布简章的缴费链接,通过学校电子收费系统缴费。
学员通过点击简章页面发布的“报名缴费”按钮,可直接打开“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中该课程班的对应收费页面,注册并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缴费。
郑重提醒:学员如果遇到招生人员以参加本课程班培训为由,要求学员缴纳任何公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2507931。
(二)单位账户缴费: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汇款缴费。
户 名: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账 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特别说明:汇款时“收款人(单位)”一栏均只填“中国人民大学”六字,在“用途/摘要”栏里填上“法学院第十七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江苏宿迁)课程XXX(学员姓名)培训费”。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单提交至法学院有关负责老师处确认。
【证书】
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一)个人账户缴费:点击“中国人民大学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发布简章的缴费链接,通过学校电子收费系统缴费。
学员通过点击简章页面发布的“报名缴费”按钮,可直接打开“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中该课程班的对应收费页面,注册并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缴费。
郑重提醒:学员如果遇到招生人员以参加本课程班培训为由,要求学员缴纳任何公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2507931。
(二)单位账户缴费: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汇款缴费。
户 名: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账 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特别说明:汇款时“收款人(单位)”一栏均只填“中国人民大学”六字,在“用途/摘要”栏里填上“法学院第十七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江苏宿迁)课程XXX(学员姓名)培训费”。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单提交至法学院有关负责老师处确认。
【证书】
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